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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成責任先被寫進了判決:一場臨時照看,如何被法律重新排版

從一名四歲男童在朋友家中墜樓致殘的判決看起,拆解「無償臨時照看」與「重大過錯」兩組法律概念如何被用來分配責任。

生活 分析 約 3 分鐘

2026 年 9 月 27 日,澎湃新聞刊出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的評論,討論一樁近日由紅星新聞報導的案例:四歲男童小王隨奶奶趙某的朋友李某,前往李某位於 17 樓的住處玩耍。李某進臥室換衣服時,男童從窗戶墜落至樓下花臺,重傷致殘。鑑定結果給出了三組等級:截癱肌力四級以下屬七級傷殘,兩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屬九級,左側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屬十級。男童父母求償 63 萬餘元,法院最終酌定李某承擔 60% 的責任。

這則判決值得細讀的地方,在於它如何把一段鄰裏間的善意,拆解成可以計算的責任比例。

法院的第一步,是命名這段關係。李某在趙某默許下帶走小王,到自家高層住宅玩耍,判決稱此形成了「事實上的無償臨時照看關係」。這八個字是整份判決的支點:一旦關係被如此命名,李某就產生了保障小王在其管控空間內人身安全的義務。換衣服時把一名毫無風險認知的幼童單獨留在客廳,便構成未盡高度注意義務的重大過錯,且與墜樓結果有因果關係,因此承擔主要責任。

趙某那一份責任,同樣是被逐項列出來的:明知小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仍放任李某代為照看;未告知注意事項;在李某善意帶走孩子後也未有效阻止。三個未做之事,構成監護義務上的過錯。

金澤剛在評論中點出了判決的兩種讀法。其一,是「無償臨時照看關說」實際上把監護要求轉移到了李某身上,等同臨時監護,故責任過半。其二,法院也有可能刻意避開「監護」二字,改走民法典第 1165 條的過錯責任原則: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兩種解釋殊途同歸,都指向李某的主要責任,但背後的法律邏輯並不相同,這正是案例值得被討論的原因。

評論的另一段,處理了刑法問題。刑法第 235 條設有過失致人重傷罪,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只看結果,李某的行為似乎符合構成條件。但金澤剛區分了兩種「過錯」:民法上的過錯看的是客觀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,由損害結果反推;刑法上的過錯追究的是行為人當時真實的主觀心理狀態,看的是故意或過失的內涵。李某帶孩子回家玩耍並無惡意,其疏忽達不到刑法要求的主觀罪過程度,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。評論同時提醒,刑法若無視人與人之間的善意,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。

回到比例本身:60% 落在李某身上,其餘由監護人承擔。這組數字傳達的訊息很直接,法律不因照看是無償的善意而免除民事責任。幫朋友看一下孩子,在民法的世界裡從來是一份帶著義務的工作;而對監護人來說,把孩子交出去的那個「默許」,本身就是一項會被逐一檢視的行為。這份判決把一次意外拆成可歸責的片段,它給出的答案未必讓任何一方滿意,但它至少把責任的邊界畫得清楚。

主題 視覺敘事

標籤 #臨時照看、#民法過錯、#責任分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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